一、基本案情
宁波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余姚某电器公司等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系列案中,涉及3件专利5家公司14起案件。宁波中院依据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托给宁波保护中心,通过数字化平台共享案件信息,简化案件移交手续。宁波保护中心收到案件材料后,第一时间组建调解小组,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定,讨论决定适用“快速纠纷多元化解”流程,推动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快速化解。
二、经验做法
宁波保护中心接受委托当天,快速维权部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调解员和承办法官组成调解小组,仔细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初步判断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随后,调解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双方调解意愿及诉求,采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得知,五家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被告有涉案产品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但由于被告专利申请日期均晚于原告,而且缺乏能证明其在原告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证据,故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仍然构成侵权。经沟通,被告表示愿意销毁模具并赔偿1万元,但原告要求赔偿30万元。
考虑到双方调解金额悬殊,为增加谈判的筹码,提高调解效率,调解小组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请教法官类似案例判赔情况,初步决定将调解金额定在12-15万元之间。随后,调解员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以法,终于弥合双方分歧,以12万元和解金达成一致。
在调解小组的共同努力下,宁波保护中心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一个工作日促成十四个案件达成和解共识。和解协议签署当天,被告现场交付涉案产品模具,并当场支付赔偿金,原告次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宁波中院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