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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保护中心】发挥技术调查官优势,提升专利行政裁决质效

作者:来源: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11-22

一、基本案情

请求人浙江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为发明专利“液囊空肠导管”(申请号:ZL03115803.X)的专利权人。2023年1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湖南健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开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向望城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望城区知识产权局受理该案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办案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当场调取被控侵权产品健赫重力囊式胃肠管1根。2023年4月7日,该案于保护中心口审庭进行口头审理,2023年5月16日,望城区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许诺销售健赫重力囊式胃肠管的行为构成侵权。行政裁决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到望城区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围绕赔偿金额进行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

二、典型意义

(一)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准确查明事实

本案涉案专利曾获国家优秀专利奖,案件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还涉及现有技术比对,保护中心工作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参与案件调查、口头审理环节,为本案快速准确查明技术事实、作出侵权判定及现有技术抗辩结论提供支撑。

(二)全面调查被控侵权行为,准确把握Bolar例外

本案为医疗器械审批期间产生的侵权纠纷,是涉及专利法Bolar例外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例。办案人员经过多方取证确认了被请求人生产被控侵权球囊胃肠营养管的数量与批次,可证实被请求人系用于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尚未实际销售;但其印制产品宣传册,在朋友圈、公司展台等处的宣传行为构成许诺销售。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其中不包括许诺销售行为,故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实施许诺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的情形,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三)裁决后对赔偿金额调解,彻底化解双方纠纷

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认定、侵权行为认定及Bolar例外适用,考虑到对案情较熟悉,行政裁决案件结案后,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到案件后续的行政调解中,与办案人员一起抽丝剥茧逐一解决难点,用情用理地向双方当事人予以耐心解释和普法,通过行政调解程序促使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调解,起到了定纷止争的有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