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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法院延长未使用商标的期限,此举可能产生深远后果

作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10-16

与许多其他的国家/地区一样,如果商标所有人在给定的时间段内未能在印度尼西亚使用注册的商标的话,那么这件商标是可以被取消掉的。该国宪法法院最近作出的一项决定(即第144/PUU-XXI/2023号决定)将“针对未使用行为撤销商标的期限”从3年延长到了5年,并自2024年7月30日起开始生效。这项裁决可能会对该国的商标所有人产生重大影响。

案件背景

印度尼西亚的2016年《商标法》第74条规定,如果某件商标自注册或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连续3年未在任何商品或服务贸易中使用过的话,就可以撤销掉该商标。该条款与《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持一致.

2023年10月27日,一位名叫瑞奇.蒂奥(Ricky Thio)的印度尼西亚人要求宪法法院审查上述第74条的合宪性,他认为该条款为第三方消灭掉由中小型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开辟了一条途径,并且没有在保护期限上为他的注册商标提供确定性。此外,他认为连续3年的期限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并要求法院取消第74条,同时增加有关不可抗力的情况(例如新冠肺炎疫情)以作为“不使用便取消”的豁免情形。

蒂奥在为自己的商标注册进行辩护时提出了这一请求,以回应由浙江大华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未使用撤销请求。在就该撤销请求提供辩护时,蒂奥解释说,未使用该商标的原因是出现了新冠肺炎疫情。这起撤销案件进入了一个独特的司法途径,即当蒂奥向宪法法院提交司法审查请求时,他还在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蒂奥的案件中,来自该国的两名知识产权顾问还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简报,这是在印度尼西亚刚刚出现的一个趋势。他们的简报认为,蒂奥并没有正当理由来在宪法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里并没有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此外,他们还指出,《商标法》已经为保护蒂奥的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手段。

宪法法院的裁决

宪法法院在审查了相关证据后,发布了第144号决定,将未使用取消的期限从注册日期或最后一次使用日期起连续3年修改为了5年。此外,宪法法院还允许人们能够以不可抗力来作为针对未使用撤销请求的豁免情形。

在审议有关“对第74条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时,宪法法院指出:

TRIPS协定将3年的期限作为最低的期限(即“只有在至少3年未使用的情况下才能撤销掉注册商标”);

5年的未使用期限将与商标无效诉讼的期限保持一致,因为商标无效诉讼是可以在申请日期后的5年内提起的;

印度尼西亚有权制定不与该国已批准的国际法相抵触的法律;

一般来说,采取在先使用原则的普通法国家/地区(例如新加坡、英国)的期限为5年,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例如日本)则为3年;

印度尼西亚的基本理念是应该赋能中小型企业并提供帮助,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的时间来准备使用和生产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与大公司相比,中小型企业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发展业务和聚集资本,而这3年的期限可能会成为其他人对中小型企业进行不公平竞争的工具。

带来的影响

第144号决定立即生效。自2024年7月30日起,提起未使用撤销诉讼的原告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相关的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这意味着任何有此打算的第三方在提交未使用撤销诉讼之前都可能需要等待并观察更长的时间。那些正在准备发起未使用撤销诉讼的人士必须要确保他们的市场调查工作已经收集到了连续5年未使用的证据,这可能需要他们再耐心等待长达2年的时间。

从理论上讲,收集有关使用的证据也将需要当事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另一方面,更长的期限也为商标所有人(包括初创公司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来制定和完善其商业计划。

尽管第144号决定已让不可抗力成为了豁免情形,但政府仍需要就此发布相关的实施条例。截至目前,不可抗力还不是“未在印度尼西亚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至于蒂奥是否可以从第144号决定中受益的这个问题,结果或许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认为浙江大华公司的诉讼存在着一些缺陷。2024年5月,最高法院维持了雅加达中央商事法院的决定,认为该诉讼是不可受理的,理由是其将删除注册商标的请求与注册该公司自己商标的请求捆绑到了一起。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蒂奥的商标是在2017年6月2日注册的。该商标依然会受到未使用撤销诉讼的影响,因为未使用的时间已经超过了5年。如果相关商标继续处于未使用的状态的话,蒂奥似乎可能无法依靠第144号决定来克服那些会在未来出现的、任何有关未使用的诉讼。

结语

有趣的是,宪法法院继续对第74条开展了司法审查工作,即使该机构知道蒂奥就是正在进行的未使用撤销诉讼的被告。按照一般人的想法,宪法法院早就会完全拒绝蒂奥的司法审查请求了,因为有强烈的迹象表明这一决定可能会被用来规避当前的未使用撤销诉讼。

第144号决定可能会激励其他各方在未来将撤销掉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为赢得案件的替代途径。如果宪法法院不禁止积极参与法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司法审查请求,那么未来就可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即侵权人或商标抢注者会要求删除相关的文章,而不是直接回应知识产权诉讼。这种“创造性”的宪法诉讼可能会造成印尼知识产权法的反复修改,甚至可能会因缺乏法律确定性而影响到公共秩序。(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