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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保护中心】强化全过程技术支撑 助力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化解

作者:来源:淄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6-21

一、案例导读

近日,淄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接受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委托技术调查官处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保护中心技术调查官全程介入案件,协助证据调查、参与口头审理,并出具专利侵权判定意见书,案件历时26天,圆满结案。

二、基本案情

珠海某技术有限公司发现淄博某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拥有的“一种塑料热换器”实用新型专利,故向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桓台县局遂委托淄博保护中心对该案进行侵权判定。

三、经验做法

淄博保护中心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主要难点在于对权利要求中涉及“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的判定。为更加精准快速的比对技术特征,保护中心联合桓台县局进行抽样取证,并成立技术判定小组,依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以及司法解释,反复推敲技术特征,参与口审,明晰技术特征,深入剖析疑难争议点,真实还原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

在口审阶段,技术调查官与合议组及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演示,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人主张的相关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一一比较。对于争议点“换热增强面”这一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依据司法解释,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在相邻两片换热片形成的平行和垂直的两个换热风道中,凹凸面与其中一换热风道方向一致,与另一换热风道方向相垂直。”而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换热增强面是与换热风道方向一致的凹凸面,其界面为波浪形或者锯齿形”,经比对,换热增强效果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技术特征,是不同的技术手段,虽然都能起到换热增强的功能,但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情形,区别特征不构成等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保护中心快速出具侵权判定意见书,为桓台县局快速做出行政裁决提供有力支撑。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技术调查官全过程参与案件调查与口审,依据证据材料对案件调查提出建设性意见,释法明理,逐一剖析,双方当事人对异议点均予认可。该案的顺利结案,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调查官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技术优势,有效助力纠纷快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