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南通中院、南通大学法学院主办,南通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南通市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承办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庭审现场观摩活动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巡回审理庭顺利举行,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高校、服务机构代表等160余人参加活动。
案件审理
原告王某某系某枕头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认为被告南通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枕头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犯其合法专利权利,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主张赔偿损失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诉侵权设计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抗辩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综合运用图、文、实物、视频等方式,对被诉侵权实物与涉案专利及现有设计进行详细比对。
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20年8月15日。被告提供的相关枕头产品图片上传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虽来源于互联网,但在已确认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比对依据。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均为枕头类产品,形状同为长方形,中间位置横向为椭圆形凹陷,纵向为到达两端的凹陷,类似我国传统的灯笼形状,与现有设计相比构成近似。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创新,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和设计,属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不应受到专利权法的保护。”承办法官王立朋介绍,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案将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对,二者均为枕头,以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学生说法
在活动分会场,来自南通大学的130余名法学本科生,通过智能转播系统观看了庭审现场的实时画面,会场秩序井然,学习气氛热烈。
“公开庭审是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的体现,也为法学生们提供了了解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的机会。期待未来能够继续参与此类活动,在实践中锤炼成长、学以致用。”法学院231班 宋词
“同学们对证据认定都十分感兴趣,尤其是针对被告要求以实物进行侵权比对的请求,审判长提示应当以专利权利和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能够直观地感受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法学院221班 成莹莹
“这是我第二次参加保护中心巡回审判点的庭审观摩活动了,感谢主办方的精心组织。同学们反响热烈,庭审过后也纷纷表达了各自的学习感想。希望我们的反馈能够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法治宣传工作有所帮助。”法学院211班 王岩
“此次庭审活动作为南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缩影,充分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断健全、力求以高水平法治建设服务社会发展的南通法治城市形象。”法学院211班 于洪率
南通保护中心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升专业能力、扩大交流合作、加强宣传实践,推进“知识产权进校园”系列活动走深走实,以更加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方式增强知识产权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用法治理念凝魂聚力,用法治力量护航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