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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快维中心】引导司法确认 保障合法权益

作者:来源: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3-08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A公司取得第1070XXXX号“回力”商标第25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回力”品牌经过宣传发展,已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成为我国较为知名的鞋服品牌之一。

被告瑞安市B公司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生产与回力相同款式的产品,并在产品上直接使用了回力品牌相关注册商标,伪造了上海A公司产品防伪码、吊牌,涉案金额达380余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回力”等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回力”等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权侵权,于是向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下称瑞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经验做法

瑞安法院将案件的调解工作委派给温州快维中心,中心收到委托后,立即着手该案的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承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事实。但在双方调解方案协调过程中,原告纠结涉案金额大、不在本地等因素,调解方案迟迟得不到双方一致同意,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温州快维中心引导调解双方采取司法确认书的形式进行调解。最终在温州快维中心与瑞安法院的共同配合下,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书,且原被告双方在温州快维中心的敦促下也积极履行了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