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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法院在苏格兰威士忌地理标志侵权案中澄清注册所有人的独立权利

作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3-01

近日,印度中央邦高等法院在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诉JK Enterprises一案的裁决中维持了苏格兰威士忌地理标志注册所有人的独立权利,驳回了授权用户必须参与起诉才能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

案件背景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SWA)是一家总部设立在英国的公司,由56家参与英国苏格兰威士忌贸易的实体——特别是苏格兰的实体组成。2009年1月5日,该协会在印度申请了苏格兰威士忌的地理标志注册(第151号申请),并于2010年9月23日获得批准,成为了该地理标志注册所有人。随后,该协会在印多尔商业区法院对JK Enterprises提起了诉讼,请求禁止该实体以任何品牌名称生产和销售非苏格兰威士忌的威士忌,包括伦敦之巅(London Pride)、英国国旗的图案或任何其他类似图像。

JK Enterprises根据《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地理标志法》)第21条,以该地理标志的授权用户不是共同诉讼方为由申请驳回诉讼。2021年10月28日,地区法院作出裁决,认同只有在授权用户被列为必要当事方的情况下,才可提起诉讼。

该协会就地区法院的决定向中央邦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请愿书,对该命令提出异议并辩称,作为注册所有人,它有独立的权利针对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提起诉讼,而无需授权用户参与。

对《地理标志法》的解释

关于该协会是否有必要起诉授权用户以提起其诉讼的决定取决于对《地理标志法》的解释。该法案将第2条n款中的“注册所有人”一词被定义为作为地理标志所有人在注册簿中注册任何个人或生产者协会或任何组织”。此外,第21条还规定了:

“如果地理标志的注册是有效的,应赋予……地理标志的注册所有人及其授权用户以本法规定的方式就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获得救济的权利。”

问题在于第21条第1款中词语“及”是应该连读还是不连读。法院必须确定该词语是否规定注册所有人和授权用户必须共同提起侵权诉讼,还是二者可以相互独立地提起诉讼。

这个法律问题是一个新问题——到目前为止,第21条尚未受到司法审查。在解读《地理标志法》和相关规则时,法院认为,产品只有在注册所有人提出申请后才能成为地理标志。此外,即使没有授权用户,注册所有人也可以对地理标志进行续展,或申请获得额外保护,并收到新增授权用户的通知。

因此,注册所有人可以独立于授权用户行事,以获得或继续使用地理标志标签。虽然《地理标志法》第68条明确规定,授权用户应与注册所有人一同提起诉讼,但这仅适用于上述条款中提到的某些情况。

主要结论

中央高等法院认为,第21第1款a项中的“及”一词必须理解为“或”。因此,SWA确实可以独立提起诉讼,而无需其授权用户参与。因此,法院驳回了地区法院在该案件中追加授权用户参与诉讼的决定。

通过澄清这些权利,法院回答了关于在印度谁可以在侵犯地理标志权利的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关键问题:注册所有人和授权用户都可以独立提起诉讼,前者无需为了维持诉讼而使后者参与诉讼。(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