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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称普拉达的三角形标志缺乏显著性

作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4-01-24

在时尚界,意大利时尚奢侈品牌PRADA的“标志性三角形”是一个不容置疑的符号,至少PRADA是这么宣称的。然而,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在2023年12月19日的裁决中部分驳回了PRADA在多种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三角形标志的申请。

2022年4月,PRADA申请将其黑白相间的三角形图案(见下图)注册为商标,其涵盖的商品和服务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尼斯分类的各个类别,从非医用化妆品(第3类)、贵金属(第14类)、皮具(第18类)、家具(第20类)、纺织品(第24类)、服装和鞋类(第25类)到广告和商业管理(第35类)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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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EUIPO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1)(b)条对申请涵盖的部分商品和服务提出了异议。该局认为,所申请的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因为普通消费者会认为这种非常简单的图案只是一种装饰性设计,在申请涵盖的商品及其包装上非常常见。

PRADA就该裁决结果提出了申诉,并给出了一些支持注册申请的理由。

PRADA称,系争图案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图案,由几组有规律重复出现的元素构成,给消费者留下了具有充分显著性的整体印象。

关于设计的简单性,PRADA认为,尽管设计“简单”或“普通”,只要它能够识别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能够表明这些商品和/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特定公司,并因此将这些商品和/或服务与其他竞争公司的商品和/或服务区别开来,该设计就可以注册为商标。此外,EUIPO已经接受了由类似的倒置等腰三角形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

该公司还辩称,标志的可注册性必须结合被拒绝纳入的每种商品和/或服务,或至少是每类商品和/或服务进行审查,而本案并没有这样做,各行业的做法必然不同,因此审查员的“一般性”结论是没有根据的。使用图案作为产品的来源标志是时装业的惯例。

委员会首先提醒,拒绝申请人注册无显著特征的商标是基于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关的公共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要使标志具有显著性,其必须能够识别产品,并将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分开来。这种显著性的评估要考虑普通消费者的看法,而普通消费者的看法因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而异。就三维商标而言,公众的认知可能有所不同。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称,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仅根据产品的形状或包装,而不考虑任何图形或文字元素就对产品的来源作出推断。此外,只有明显偏离相关行业规范或习惯的标志才不缺乏显著性特征。

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PRADA图案简单且与传统图案相似,与行业规范并无显著差异。涉案的三角形图案是一种基本的、常见的具象图案,因为它是由大小相同的三角形有规律地连续组成的,这些三角形通过交替使用不同的颜色并列和区分开来。因此,与三角形图案的传统表现形式相比,该图案没有任何明显的变化。

关于PRADA公司提出的审查员没有区分拟申请的商标对于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显著性这一论点,委员会指出,就所有相关商品而言,PRADA的图案可以覆盖于其表面,从而与商品的外观相一致,相关公众会将其视为相关商品的一个吸引人的细节,或一个普通的装饰元素,而不是商品商业来源的标志。

委员会驳回了PRADA公司的另一个论点,即其图案非常特别,因此可以被视为具有显著性。驳回理由是商标审查员提出的例子表明,网上销售的产品使用了非常相似的图案,表明这种图案并不“奇特”或“不常见”,不足以作为来源标志。

最后,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由于该标志的固有显著性很低,没有语言要素或其他要素使该图案被视为商业来源的标志,因此,简单地按照一定模式排列的三角形所形成的整体印象对于所有有关商品和服务而言,都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因此,PRADA的申诉被驳回。(编译自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