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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

作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3-12-18

现如今,商标或许已经成为商业生活中最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对于一种在商业社会中占据着如此重要地位的工具,仅仅是进行注册或者积极使用这些商标显然是不够的。另一个至少与上述要素同等重要的因素便是“商标的法律保护”。

如果某件商标是一件驰名商标或者在某一个特定行业中脱颖而出的话,那么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的角度来看,涉及这件商标的侵权、恶意和不公平使用的行为都会出现大幅增长。尤其是在这种情况下,为商标提供保护的必要性就会变得愈发迫切。

众所周知,目前仍然没有任何一个跨国条约制度或者统一指令能够建立一个可获得所有人同意的、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范准则。因此,在缺乏既定国际标准的情况下,上述侵权问题只能依靠各国国内的法律来解决。

土耳其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的第149条及后续几个条款均对商标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其小标题为“工业产权受到侵犯的权利所有人可以提出的主张”。

商标保护的范围

任何商标法都会有两个基本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公众,即消费者或者买方。相关法案通过这个方式可以确保消费者在选购使用了某一特定商标的产品时可以买到自己熟悉并且真正想买的产品。其次,商标法也会确保在商标所有人花费了大量精力、时间与金钱向公众展示产品之后,相应的投资能够得到保护,并且不会遭到盗版者以及骗子的盗用。

根据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的第17条,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ÜRKPATENT)拥有依自身职权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的权力,而且在发布商标申请公告之后,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意见。根据第25条2款,检察官或相关官方机构在提出商标无效请求时将拥有自由裁量权。显然,类似的规定表明第6769号《工业产权法》可以为公共的利益提供保护。

与此同时,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的第7条还界定了从商业注册程序中产生的权利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在这一范围内的授权程序。该法第149条及其随后的几个条款则规定了有关各方到底能提出何种主张。上述这些条款再次表明了商标所有人已受到保护。

根据《工业产权法》第7条2款的规定,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处理商标的行为包括:使用任何与注册商标所涉及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任何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且涉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且因此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包括可能将上述标志与商标联系在一起;使用任何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无论其是否用于相同、相似或者不同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能够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来使用或者损害上述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其在土耳其的声誉。

若有人在交易过程中以上述方式使用了某件商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将有权根据第7条的规定禁止对方开展下列活动: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贴上侵权标志;利用该标志提供商品、将商品投放市场或者存储商品,或以这件标志提供或供应服务;利用该标志进口或出口商品;在商业文件或广告上使用该标志;在互联网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以作为域名、路由器代码、关键字或者以类似的形式留下商业印象;将该标志用作商号或公司名称;以非法的形式使用比较广告(comparative advertisement)。

土耳其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

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存在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出现了土耳其《工业产权法》中所规定的任何行为,并且在相关的案件中并不存在任何能够算是合理使用该商标的理由。

在土耳其,可以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如下: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工业产权法》第7条规定的方式使用商标;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使用某件商标或者令人无法区分出来的相似商标来假冒该商标;即使完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通过擅自使用某件商标或者与其无法区分的相似商标已经对该商标构成了侵权,但依然选择出于商业目的继续销售、分销、上市、进口或出口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或者提议就此订立合同。

针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救济措施来看,相关的学术文献对那些需要或者不需要所谓“过错”和“损害”条件的案例进行了区分。

根据上述差异,在对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149条和后续条款进行分析时,人们可以看到,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阻止侵权、停止侵权、扣押财产、确立对被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以及销毁上述财产的请求,而无需理会有关“过错”和“损害”的要求。

在出现商标侵权行为且第三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有权就此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提供金钱和非金钱损害赔偿金、归还被剥夺的收入并赔偿受损的名誉。同样地,根据土耳其的《工业产权法》,作者们也可要求在日报或者类似的途径上公布最终裁决结果,并且无需理会相关的“过错”和“损害”条件。

结论

上述内容表明,授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同样,在土耳其遭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人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来阻止这种侵权活动。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这个角度来看,人们在土耳其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完全可以采取非常高效的法律救济措施。不过,即便人们可利用这些补救措施,但这也不意味着相应的司法程序会加快。

对于发生在土耳其的商标侵权诉讼,确定出一个有效且规划得当的模式将会缩短侵权案件的审理时间,并在更短的时间内取得人们想要的结果。

实际上,人们在土耳其就商标侵权行为提出诉讼的目的主要是“阻止使用涉案商标”。因此,在此类商标侵权案件中,尽可能根据土耳其第6100号《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似证明规则(approximate proof rule)”框架证明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以此在诉讼程序刚开始时获得可用于阻止使用涉案商标的临时禁令便成为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首先,人们需要确定那些被看成是不公平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范畴。尽管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会就这一问题作出最终的裁决,但在提起诉讼之前,人们应该对这种情况开展认真细致的审查和评估。举例来讲,如果某个被认为构成了商标侵权的行为并不是出现在商业生活中的行为或者并没有产生任何商业效果的话,那么可能就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即便确实存在着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但同时也可能存在着一些可以证明上述行为是合理的情况。举例来讲,当事人在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时保持沉默会产生一些能导致权利丧失的条件。或者,在具体案件中,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可能拥有涉案商标的优先权,或者拥有相关标志的既得权利(vested right)等。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客观的评估是非常关键的工作。

在作出上述判断之后,人们还需要在诉讼程序刚开始时敲定自己应该采取哪些步骤。例如,在处理针对被剥夺的收入以及受损声誉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时,当事人需要提交清晰且无误的证据来证明相关的损害是因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证明这些指控是真实的,那么其可能无法获得符合预期的损害赔偿金。同样地,在可以预见侵权人根本不会向国外出口的情况下,依然试图在法院作出审判前阻止这些行为势必会延长整个诉讼的程序。

因此,在阻止商标侵权行为的过程中进行适当的规划将有助于当事人获得更加高效的商标保护。如此一来,人们便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的效果。(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