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C公司是江西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企业,主营民俗活动工艺美术品制造,并拥有多项自主研发专利。8月11日,C公司通过南昌保护中心发布的专项服务通知,向南昌保护中心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C公司称,其于2016年11月29日申请了名为“一种XXX的骨架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及发明专利,并先后于2017年6月、2023年1月取得专利权。A公司通过微信购买了C公司的专利产品,并向C公司问询了组装视频及相关产品说明。后C公司发现A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结构稍作修改的同类产品,并于2022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除此之外,C公司还称,在以往自主研发过程中也遇过专利被侵犯的情形,但因各种原因维权艰难。
二、经验做法
南昌保护中心对案情进行研判后,成立专项小组为C公司提供点对点上门服务。
一是聚焦争议,侵权判定。南昌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迅速对企业主体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权属关系进行核实,并对C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与A公司产品进行逐一比对。经比对认为,A公司产品未落入C公司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由于C公司在权利要求中描述了过多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且技术限定过窄,没有突出表达必要技术特征,导致A公司刚好利用这一漏洞,规避了C公司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而,即使A公司涉案产品与C公司专利技术方案很相似,也难以认定其构成侵权。
二是先发制人,宣告无效。由于A公司外观设计是在C公司产品外观的基础上进行简单调整的,而在A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C公司已经在朋友圈、电视节目等平台公开了相似的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故A公司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专利无效宣告。南昌保护中心工作人员指导C公司对现有设计取证,并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协助C公司准备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材料,让C公司占据主动优势的同时,也打击了A公司的嚣张气焰。
三是授人以渔,提升能力。纵观C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遭遇的窘境与困境,不难发现,C公司虽然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相对薄弱,而当其自主研发的多项专利被他人肆无忌惮地侵犯时,有心而无力,只能扼腕叹息。对此,南昌保护中心专项小组就专利布局、权利要求书撰写、维权建议、诉讼应对策略等内容多次赴C公司开展上门指导,通过助人自助,不断强化“非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思维,逐步提升“非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