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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时限计算方法发生改变

作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3-11-13

自2023年11月1日起,“10天邮路规则(10-day rule)”已被废除,不再适用于欧洲专利局(EPO)在该日期或之后发布的通信所涉及的最后期限。

背景和现状

EPO规定的一些期限(例如对审查报告作出答复的期限)是从通信的“通知日”开始计算的。在规则修改之前,通知日被视为文件传输日之后的第10天。无论文件是以挂号信还是电子通信方式传送,都是如此。例如,2023年6月1日发布的审查报告设定了4个月的时限,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如果文件在注明日期的10天后才送达,则最后期限可能会进一步延长。

有什么变化?

修订后的规则引入了新的“通知拟制(notification fiction)”,即通知日被视为文件日期。换句话说,截止日期将从文件上印制的日期开始计算。与以前一样,无论文件是通过挂号信还是电子通信传送,修订后的规则都适用。

举例来说,根据新规则,2023年12月1日发出的设定了4个月期限的信函,其最后期限为2024年4月1日。

当然,这一规则变化并不影响那些以通知日以外的日期设定的最后期限。例如,这包括提交EPO异议的最后期限(由授权日期而非通知日期设定)。

为什么要改变?

EPO认为,修改规则是为了支持EPO专利授权程序正在进行的数字化转型,并加强与《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一致性。

换句话说,调整规则是由于许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在接收电子通信,简化时限计算规则是为了鼓励其他人也采用这种方法接收文件(这样就不会在接收通信时产生延误)。

新规则的一个缺点是,受影响的时限将缩短10天,这对于特别短的期限(如2个月)可能很重要。

还有保障措施吗?

以前的“10天邮路规则”为迟交文件(尤其是邮寄文件)提供了保障。虽然这一规定已被废除,但新的“7天保障措施”已被引入,以应对文件延迟递送的情况。如果EPO不能证明文件已在7天内送达目的地,则该文件规定的任何最后期限将按超过这7天的天数延长。举例来说,如果一份文件在文件上打印的日期之后12天才收到,那么截止日期将延长5天。

值得注意的是,与“10天邮路规则”不同(在计算时限时先文件上印制的日期加上10天),“7天保障措施”是先计算时限,然后再加上超出的。

最重要的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声称文件送达时间过晚,并应延长最后期限。否则,EPO将假定它是在文件上打印的日期收到通知的。

这一新的“7天保障措施”使《欧洲专利公约》与PCT保持一致,后者也有关于文件延迟送达的类似规定。(编译自patentlawyermagaz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