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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案允许国家专利和统一专利共存

作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3-09-14

意大利政府已经对该国《工业产权法典》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国家专利、统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的共存,研究机构中发明人的权利,以及如何在展览会上保护知识产权等事项。意大利的律师团体希望此举可有助提升意大利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

经过几个月的讨论,意大利政府在专利商标局(UIBM)的支持下,对《工业产权法典》进行了多处修订。意大利议会众议院在2023年7月18日正式批准了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8月23日生效。

UIBM在其发布的一份新闻稿中指出,此次改革主要有两个目标,一是提高意大利法院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竞争力,二是简化相关程序并推动数字化工作。

对专利带来的影响

在对本国《工业产权法典》进行全面修订的过程中,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修订涉及意大利国家专利与欧洲专利或统一专利的共存问题。在修订之前,《工业产权法典》第59条规定,如果任一方是在同一日期提交了指定意大利的欧洲专利或者统一专利,并且这些专利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的话,那么对应的意大利国家专利将会是无效的。

不过,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专利所有人可以同时使用国家专利和欧洲专利或统一专利来保护其发明。这将使专利所有人能够自主选择是在意大利的法院利用国家专利来实施其知识产权,还是在统一专利法院根据欧洲专利或统一专利来行使其知识产权。一些意大利的专利律师认为,允许两种专利共存意味着专利所有人将会获得更大的灵活性。

然而,Herbert Smith Freehills律师事务所的意大利管理合伙人兼全球知识产权负责人劳拉.奥兰多(Laura Orlando)表示:“从诉讼的角度来看,我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是,新法案并未对在平行的统一专利法院(UPC)诉讼中限制实施意大利‘双重’专利的保障机制作出任何规定。类似的情况会经常发生吗?这个问题还有待观察。不过,这或许会为各种可能的程序策略留下空间。”

“教授特权”的终结

此外,从对专利所有人可能带来影响的各种措施来看,意大利政府还对法案的第65条作出了重大修改。此前,该条款规定受雇于公立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发明人可以保留发明的所有权利,即所谓的“教授特权”。

政府的修订基本上已经推翻了上述规则。这意味着私立或公立大学或研究机构将拥有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的所有权利,而这些机构雇用的发明人可被指定为创作者。不过,雇主必须在6个月内为发明提交专利申请。如果雇主没有这样做的话,那么发明人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请。

据悉,此前学术界经常会对这种“教授特权”提出批评。现在,这些教授则希望新的改革方案能够推动研究机构向企业转让技术,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使用。

目前已允许查扣产品

此外,意大利还废除了第129条第3款有关在展会上扣押潜在侵权产品的规定。在此之前,该条款明确禁止直接查扣产品,而只允许删除涉及产品的描述内容。对此,很多市场参与者都称赞这是一种可用于打击侵权行为的积极措施。

与此同时,意大利政府还修订了有关专利有效期的第60条规定。在修订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据悉,某些诉讼当事人过去曾利用第60条对正式的失效日期提出过质疑。因此,新的修正案应使该条款与《欧洲专利公约》第131条更加一致,后者规定了用于计算期限的明确方法。

为意大利的市场提供助力

总体而言,这些修订应该能够简化程序,提高系统效率。例如,这一点在引入旨在废除提交文件硬拷贝义务的规定(第147条)时体现得尤为突出。而且,修订后的法案还为当事人提供了额外的1个月时间来缴纳专利费。

此外,修订《工业产权法典》的目的还包括要提高意大利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实施。对此,市场参与者预计新的修正案将会导致专利案件的增加。除了意大利国内法院的案件,UPC米兰分院的案件数量也会有所增长。今年5月,意大利伦巴第大区首府米兰被确认为UPC中央分院的第3个,同时也是最后一个分院的所在地。(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