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创新主体了解欧洲单一专利和欧洲统一法院系统的建立背景及其所带来的变化,提供新制度下欧洲专利保护策略与建议,5月31日,由北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北京分中心)主办,北京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承办,中关村生命科学园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联络站协办的“欧洲单一专利体系解读”培训成功举办。150余家创新主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
北京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特邀专家冯叶晗作为本次培训的主讲人,从欧洲单一专利、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新体系下的专利保护策略与建议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并结合市场、产业和技术的不同情况,提供了新体系下关于费用、市场、风险性等多方面的策略建议。
下一步,北京维权援助中心将持续关注各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动态,围绕企业需求与热点问题,不断完善我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服务措施,促进创新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支撑北京高质量对外开放。
附: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法院系统简介
2023年6月1日,欧洲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正式落地生效。单一专利体系标志着欧洲专利制度自其1973年创建以来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新制度将使得申请人能够通过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单一的专利申请从而在所有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欧盟成员国获得统一的专利保护,也使得统一专利法院成为欧洲范围内专利诉讼的一个集中平台。
一、关于欧洲单一专利
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又称“具备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则授予,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成员国内具备单一效力。
欧洲单一专利将以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欧洲专利为基础,因此在授权前阶段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并且将采用相同的高质量检索和审查标准。授予欧洲专利后,专利所有人将能够请求单一效力,从而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单一专利保护。
欧洲单一专利的特点如下:
欧洲专利局将统一审查专利所有人提出的单一效力请求,申请人无需在多个国家验证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局将提供一项新的欧洲单一专利登记簿,其中记载与单一专利相关的法律状态信息,例如许可、转让、限制、撤销和失效的信息;除此之外,欧洲单一专利的年度续展费将只需支付给欧洲专利局,他们将不需要再以不同的货币分别向适用不同法律要求的多个专利局支付续展费。
二、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以下简称“UPC”)是一个新的国际法院,旨在根据2013年2月19日的《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以下简称“《UPC协议》”),对单一专利和对于未选择退出(opt-out)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管辖的欧洲专利的侵权与有效性作出裁决,其判决能够在参与的欧盟成员国生效并被执行,从而提供简化、更快和更有效的司法程序。
(一)UPC的结构与权限
UPC由一个中央分庭(位于巴黎)和几个地方和地区分庭组成,上诉法院设在卢森堡。
根据《UPC协议》第32条规定,UPC对以下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实际或受威胁侵权之诉和相关抗辩、不侵权声明诉讼、临时措施、保护措施、禁令诉讼、专利撤销诉讼以及撤销诉讼的反诉。
缔约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将继续对不属于UPC专属管辖范围的(例如补充保护证书)诉讼具有管辖权。
(二)UPC的过渡期
对于普通的欧洲专利,UPC具有七年的过渡期,在七年的过渡期内,欧洲专利的侵权诉讼或撤销诉讼仍可向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
在过渡期到期前,欧洲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针对其欧洲专利或者专利申请,将能够选择退出UPC的管辖,除非已有涉及该专利的诉讼在UPC被提起。为此,专利权人需要将退出决定通知到UPC登记处,在登记簿上被登记后,该退出才生效。该退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被撤回,除非已有涉及该专利的诉讼在成员国国内法院被提起。
(三)UPC带来的便利性
目前,当专利所有人希望在多个国家执行欧洲专利或第三方寻求撤销欧洲专利时,会存在很多困难。此外,在多个国家进行诉讼的费用高昂,并且存在做出不同决定和缺乏法律确定性的风险。《UPC协议》通过创建一个专门的专利法院来解决这些问题,UPC对与欧洲单一专利和欧洲专利相关的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并协调专利授予的权利的范围和限制,其将为参与欧洲专利诉讼的各方提供更好的基本条件,并使得各方无需在不同成员国进行平行诉讼,这使得诉讼成本和不确定性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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