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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维权援助中心】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作者:来源: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3-06-02

一、基本案情

广东百视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特公司”)拥有一项名为“一种彩环灯”的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柳州市白沙大桥景观工程中标公告》中,公布了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中标人为广西瑞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中标价为2495050.0300元。

原告百视特公司诉称,广西瑞宏公司、柳州城投公司未获得许可私自制造、销售、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彩环灯,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并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定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均不构成侵权,亦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二、经验做法

(一)有效利用全面覆盖原则,达成不侵权抗辩。

在审理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人所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是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LED抱柱灯”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完全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法院认定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二)全面审查比对技术特征,谨慎提起侵权诉讼。

在决定提起专利诉讼时,需要全面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对比结果,不能贸然提起专利诉讼,否则可能遭遇败诉的后果。本案中,百视特公司诉前显然并未做好技术方案的比对分析,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提起的诉讼并没有达到实质效果。这样的诉讼既无益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也无助于专利人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三、典型意义

专利侵权判定的本质是判断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其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正确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

四、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在所述灯罩和所述灯体的两侧内壁分别凹陷形成相互贯通的电线过孔”技术特征的判断中,较好的运用了等同原则,正确解释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既能够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能确保给予社会公众以合理的法律稳定性。此外,法院审理中还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一一进行比较,合理划分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让瑞宏公司和城投公司从诉讼泥潭中解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得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