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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维权援助中心】发挥协同保护机制优势 构建知产保护新格局

作者:来源: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3-04-07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湖南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拥有一项名为“一种大容量塑料瓶的管胚注塑成型方法及管胚模”的发明专利,其认为柳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其专利相似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申请人向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柳州分中心(以下简称柳州分中心)提出维权援助请求。柳州分中心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可能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于是将申请人的专利侵权纠纷投诉材料向柳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移交。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案后,认为涉案专利是大型机械设备的核心部件,自身构造及技术要点较为复杂,为充分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的公平性、公正性,市知识产权局决定邀请柳州分中心作为技术专家组成纠纷调查组,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优势,协同处理该案。

为查明案情,调查小组前往被申请人注册登记地址对涉案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柳州分中心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对涉案设备进行登记摄像以固定证据,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为保证该案技术方案特征比对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柳州分中心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就该案件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提供了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市知识产权局基于判定意见进行合议分析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专利侵权产品。

然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侵权补偿金的数额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过柳州分中心、市知识产权局多次耐心劝说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补偿金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双方接受调解,此案办结。

二、经验做法

(一)多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充分体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优势。

在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效发挥维权援助与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工作衔接机制的作用,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建设、案件会商、联动协作等工作,有利于形成协调、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将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向纵深推进。

(二)在专利行政执法中,及时发挥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

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出法律问题与专业技术问题高度融合的特征,适时将纠纷调解融入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各环节,主动联系纠纷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情况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认真细致地分析与探讨,同时提出案件处理与调解同步进行的方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引导,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成功化解,是一次运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平台建设,落实严保护政策,高标准建设保护体系,形成保护合力的生动实践,通过有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助力进一步优化城市营商环境。

四、案例点评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效力,《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专利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先行调解”。上述规定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级知识产权局)调解的权力。在本案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纠纷能否得到妥善的解决,市知识产权局与专业调解机构形成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也是对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