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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快维中心支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助查处商标侵权大案

作者:来源:镇江丹阳(眼镜)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09-15

丹阳快维中心接上海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维权请求,称丹阳市眼镜市场二楼有一家店铺在销售侵犯其委托人保时捷股份公司商标的眼镜架,数量非常多,希望中心给予帮助。中心接到请求后,将线索移交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并协助其对镇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有效支撑丹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

镇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位于丹阳市开发区某宾馆5楼的经营场所经营有标注“PORSHE Cayan” 标记的眼镜架8665副,上述眼镜架镜片、镜腿、吊牌等均标注有上述“PORSHE Cayan” 标记。经查证,镇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并在眼镜商品上使用的“PORSHE Cayan”标识与保时捷股份公司第6987367号“PORSCHE DESIGN”、第G730258号“CAYENNE及图”、第G862335号“CAYMAN”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价格认定,案涉眼镜架市场批发价均为25元/副,合计经营额216625元。

镇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案涉眼镜上使用的“PORSHE Cayan”标识与上述保时捷股份公司使用的“PORSCHE DESIGN”、“CAYENNE及图”、“CAYMAN”商标的英文字母组成、字体字型及呼叫等相近,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近期,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镇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标注“PORSHE Cayan”标记的侵权眼镜架8665副、没收违法所得525元、处罚款3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