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维权 专利预审 侵权

经典案例回顾: 美国SunEarth公司等诉宁波E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

作者:阮叶尔来源: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1-11-05

知识产权纠纷在光伏贸易竞争中并不多见,但也有先例。早在2011年,宁波的光伏公司就卷入了一场光伏知识产权纠纷事件。美国SunEarth光伏公司在美国对宁波光伏企业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美国公司声称,宁波企业注册使用的“Sun-Earth”商标与其使用的“Sun Earth”名称相似,要求停止使用“Sun-Earth”商标并颁布永久禁令。

一、案情背景

原告一The Solaray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美国S1公司)于1992年7月1日收购原告二SunEarth,Inc(以下简称美国S2公司,),以美国S2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太阳能集热器及相关零件,并于1990年注册并开始使用域名www.sunearthinc.com。美国S1公司和美国S2公司主要致力于开发太阳能集热器与光伏电池的相结合的产品,其产品在美国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和大众的认可,其客户包括美国白宫。

宁波E公司以品牌名Sun Earth在中国销售太阳能产品。宁波E公司于2004年开始拓展其海外光伏组市场,并在多国申请获得了“Sun-Earth”的商标保护。在其进军美国市场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10年12月7日准予宁波E公司“Sun-Earth”商标标志的注册(注册号:3886941)。

2011年,美国S1公司和美国S2公司发现宁波E公司的“Sun-Earth”商标与其使用的“Sun Earth”名称相似,向宁波E公司发出警告函要求停止使用“Sun-Earth”商标。

2011年11月30日,美国S1公司和美国S2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为由控告宁波E公司,并向法院申请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2012年2月3日,法院同意美国S1公司和美国S2公司初步禁令的申请。

2013年8月23日,法院判决支持美国S1公司和美国S2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宁波E公司颁布了永久禁令。

二、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商业名称或者商标无论是否注册,均受到美国《兰哈姆法》的保护,因此即使美国S1公司和美国S2公司的商业名称未进行注册,在美国市场上受保护的程度等同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商品名称。另外,根据Sengoku Works v.RMC Int’l案件建立的规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所有权属于假定性权利,非商标权利人可通过证明其在先使用该商标以推翻该假定性权利”。因此,美国S1公司和美国S2公司通过其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销售额等可以证明其从1987年起即开始使用Sun-Earth作为商标、商业名称和服务名称进行商业活动,即使宁波E公司已在美国注册的商标“Sun-Earth”,其商标权可被驳回。其次,由于双方从事相同的行业,目标客户群重叠范围大,且商标极其相似,顾客极有可能产生混淆。综上,法院认定宁波E公司对商标“Sun-Earth”的使用侵犯了美国S1公司和美国S2公司的商标权。

三、律师点评

(一)美国法院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之应对

初步禁令是由一方向法院申请维持另一方的现状(或冻结账户)直至法院做出判决。不同于临时禁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对于初步禁令的许可,法院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必须经过完整的听证会,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必须通知被申请人,以保障其能到会答辩的权利。因此,我国企业若收到相关的函件,切忌消极应对,应及时咨询有经验的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积极参与听证会,充分答辩,以降低初步禁令的可能性。在收到初步禁令之后,应严格遵守禁令的内容,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藐视法庭”进行罚款,甚至影响日后的庭审。

(二)申请商标应提前做好商标检索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第一步往往是申请商标。随着我国企业权利意识的提高,境外申请商标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有些企业以为商标申请成功之后就无商标侵权风险,殊不知在未进行有效且较为全面的商标检索前即贸然在境外注册商标,极有可能产生拥有商标权利却仍侵犯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商业名称/服务标识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必然是与企业选择境外注册商标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样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与无效支出,影响其在境外的商誉和商业机会。因此,我国企业在海外布局时,尤其是针对重点开发市场,应该预先聘请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有效的商标检索,以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侵权纠纷的发生。(点评律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阮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