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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宁波M公司针对美国电商平台版权侵权维权

作者:阮叶尔来源: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1-11-19

随着海外电商平台的崛起和海外市场的不断拓展,国内企业在国外大型电商平台侵权他人和被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积极主动维权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不二法宝。2018年,宁波的M公司在海外电商平台遭遇版权被侵权,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应对态度,通知电商平台对侵权者商品进行下架,并提供有利的证据及证明文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一、案件事实

宁波M公司是一家生产儿童服装、箱包和旅行配件产品的企业。2018年,宁波M公司将其拥有的两项“独角兽图形设计”在美国向版权局申请注册并获得了版权。经营过程中,M公司发现并认为D公司在亚马逊电商平台上所售产品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其拥有版权的“独角兽图形设计”,随即通知亚马逊平台下架了D公司的相关产品。2019年7月17日,M公司在美国纽约地区法院起诉D公司等违反了《美国法典》的相应规定,侵犯了其版权。期间D公司提起反诉,认为M公司对于D公司侵犯其版权的指控不实,并且违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及《美国法典》。M公司随即向法院提出驳回D公司反诉请求的申请。

二、法院判定

经审理,纽约地区法院针对D公司的反诉请求中的版权侵权部分进行分析,并判决如下:D公司在反诉申请中对M公司是亚马逊产品下架通知中所提及的版权所有权人没有异议;但是认为M公司向美国版权局作出了错误的陈述而获得了该版权的授权,该授权应无效。法院认为尽管该论点可以作为D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辩护,但无法用于证明M公司违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另外,D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M公司的版权无效;即使M公司的版权最终被判定无效,D公司也无证据证明M公司知晓其版权无效,M公司根据自己现有的权利善意地向亚马逊平台报告D公司存在侵权的行为,行为合理,不存在“谎称”的行为。综上,法院准予了M公司的申请,驳回了D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律师点评

(一)充分利用海外电商平台的维权规则

随着海外电商平台的崛起和海外市场的不断拓展,国内企业在国外大型电商平台的影响力大大提升。根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版权所有人可以“通知在线服务提供商其网站托管或提供对涉嫌侵权材料的访问权限”的手段,并规定“此类通知必须包括投诉方善意地相信上述材料的使用未经授权”。因此,如果在海外电商平台遇到版权被侵犯的情况,大可效仿本案中M公司的处理方式,通知电商平台对侵权者的商品进行下架或关闭其店铺,并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文件,配合平台的调查。往往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回应及时,处理高效。此种初步维权方式成本低,收效较为明显。

(二)美国版权维权的司法途径

在美国,企业经营中若出现版权纠纷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情形。如被告认为自身并未侵权,且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大多数法院会支持以“版权无效”为由的抗辩,并可能会支持因对方错误维权而造成的损失。根据《美国法典》第512条(f)款(1)项及《数字千年版权法》的规定,错误陈述他人存在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申请版权期间仅仅是对市场现有艺术未进行充分调查而造成申请文件的遗漏,此类“疏忽”未达到《美国法典》第512条(f)款中“错误陈述”的标准。同理,如他人在海外电商平台上错误地陈述我国企业产品存在版权侵权问题,导致相关产品下架,我国企业可以向其主张损失,但是其责任承担会稍有不同。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通知-删除”规则中仅要求“善意相信”,因此,若版权所有人主观上认为所指认的材料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即使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版权所有人也无需承担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关于“错误陈述”的责任。因此,在此类事件中,需要主张损失的一方来证明对方对于其错误陈述是明知且故意的,但这是一个较高的举证责任。(点评律师: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阮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