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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版权:澳大利亚启动版权法改革

作者:管理员来源:本站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01-28

为适应日益数字化的新形势,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提出了新的版权改革方案。其中的变化将会对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研究人员、学术界和政府产生影响。

主要变化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2021年12月21日发布了《版权法修正案(版权获取改革)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 of the Copyright Amendment (Access Reform) Bill]。意见征询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11日。

征求意见稿中的变化包括对孤儿作品的新规定、对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和政府版权例外情况的澄清,以及对非商业引用的新的公平处理(fair dealing exception)例外情况。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在教学、研究和政府服务中使用版权材料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

2021年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力求简化和更新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和政府等文化和公共利益部门的版权侵权例外情况。

此次改革是在新冠疫情和日益数字化的趋势下产生的。

它代表了广大利益相关者协商的成果,也是过去10年中各方讨论的焦点。

改革的总体目标

与征求意见稿一同发布的讨论文件中确立了改革的总目标,即确保为公众利益服务的部门能够“在日益数字化的环境中有力且有效地”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政府也认识到版权法在激励创作者及其所属行业创作澳大利亚内容和获取报酬方面的重要性。

改革包括修改现行《版权法》中关于为教育和研究目的复制和传播作品的条款,还包括一些据说可增强教育和档案机构在网上提供作品的信心的修订内容。

具体修改计划

征求意见稿中包括多个专题计划,并在讨论文件中进行了概括。下文将简要介绍拟修改的内容。

专题计划1:孤儿作品使用救济措施的限制

修正案将引入一种新的机制,以降低在无法找到版权所有人(即孤儿作品)时使用版权材料的风险。如果被指控的侵权人满足一定条件,新法规将禁止法院就侵犯版权的行为向版权所有人提供救济,具体条件如下:

-在使用作品前的合理时间内,“合理勤勉”地对版权所有人进行了查找;

-查找的结果是,所有人的身份不明,或者所有人的身份已知但无法取得联系;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已注明作者。

如果孤儿作品版权所有人在作品被使用后出现,该计划将允许所有人就材料的持续使用寻求合理的报酬(过去的使用不能寻求救济)。如果所有人和使用人不能就条款达成协议,他们可以向版权法庭申请确定合理的条款。

新法旨在覆盖商业用途的使用,但讨论文件指出,如果在商业环境中使用孤儿作品,“合理勤勉”查找可能比在非商业环境中更费力。

拟议的条款规定了在确定是否对版权所有人进行了“合理勤勉”查找时需考虑的事项。

然而,新计划的启动将从新法案开始之日起推迟12个月,以便制定行业指南或行业实践守则,为“合理勤勉”查找提供指导。

专题计划2:关于非商业性引用的新的公平处理例外

新法将为“某些公共机构、组织和个人用于非商业目的”引用版权内容创造一个新的公平处理例外。修正案并没有包含关于‘引用内容’的定义,而讨论文件也指出‘引用内容’一词应被赋予一般意义。新的例外情况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版权材料,并且与技术无关。引用内容可以是全部或部分版权材料,只要引用方是:

-图书馆或档案馆;

-教育机构;

-联邦、州或领地;

-由上述任何机构授权行事的人员;或

-以研究为目的的个人或组织。

此外,引用内容必须用于非商业目的(或引用内容对所应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商业价值无关紧要)。版权材料也必须是已经公开的。引用内容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释、说明、授权或致敬。

处理是否公平将根据以下4个标准公平要素来确定:

-处理的目的和性质;

-版权材料的性质;

-处理对版权材料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以及

-如果只处理了部分材料,相对于整体而言该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

修正案目前的措辞不包括在例外情况下处理的未公开材料。然而,讨论文件指出,这种方法可能会限制国家机构持有的大量非商业材料的使用,例如私人通信,这可能使研究人员的有限使用成为例外。

讨论文件特别针对这一问题征求了利益相关者的看法。

专题计划3:更新和澄清图书馆和档案的例外情况

利益相关者意见表明,在现行的版权法中,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版权侵权例外规定使得机构难以在数字环境中远程管理、展示和访问馆藏材料。

新法将更新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版权侵权例外,允许通过互联网在非机构场所的地点查阅材料,但前提条件是:

-机构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查阅材料的人员以不侵犯版权的方式进行访问,以及

-如果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以一般商业价格获得电子副本(保存和研究副本除外),则以硬拷贝形式获得的材料只能进行数字化并在线提供。保存和研究副本可在线远程查阅。

现行条款允许图书馆和档案馆提供某些已出版作品的副本,以供研究或学习使用。新法将这些规定扩展到所有类型的版权材料,包括视听材料和未出版材料,并可供个人和家庭使用。

修正案还将取消关于创建后记录保存和副本管理的诸多要求。讨论文件将这些规定称为“不必要且过度规范”的条款。

专题计划4:更新和恢复教育机构版权例外

在过去的两年里,在线和远程学习一直在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修正案力求澄清与在线或录制课程中使用版权材料相关的问题。其目的是简化法案中现有的例外情况,使其“与材料和技术无关”。

修正案将废除现行《版权法》第28条,这将允许教师或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在课堂上讲解某些版权材料,并就这些材料进行交流以促进教育教学(前提是听众仅限于参与教学人员)。修正案以第113MA条进行替代,允许在在线或远程学习环境中的课堂中进行如下活动:

-管理教育机构的人员或参与提供或接受教育指导的人员在提供或接受教育指导的过程中,讲解版权材料,或实施使他人听到或看到版权材料的行为;和

-复制、交流或制作音频或视听记录以促进此类活动。

新法旨在确保教育机构在通过流媒体服务(如Microsoft Team或Zoom)举办的课程中使用版权材料并且能够录制课程以供学生在家观看。讨论文件指出,该条款是为了“支持采用数字技术的使用……这对于学生在课堂上和家中的长期学习是十分必要的”。

专题计划5:简化政府法定许可制度

修正案的目的还包括更新和简化现行的政府法定许可制度,并明确该制度与其他许可的相互作用以及新法规定的版权侵权的例外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力求扩大集体许可协议的范围,以覆盖某些版权材料的传播(而不仅仅是复制)。新法还将取消第183A、183B和183C条中关于进行抽样调查以确定根据政府法定许可、支付协议和相关审查权力应支付的公平报酬的要求。这将授权协议双方商定协议条款(包括任何调查或审查条款)。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条款将由版权法院决定。

修正案还将引入一项新的例外,允许政府出于政府服务目的使用他人向他们提供的信件及其他版权资料,具体条件如下:

-考虑到他人提供材料的目的,政府的使用是合理的;以及

-材料不被用于获取商业利益或利润。

专题计划6至专题计划10

最后,除了上述实质性的修改之外,修正案还提出了对现行版权法的几项技术性修改。修改内容在专题计划6至专题计划10有详细介绍。讨论文件也进行了简要概括。

修正案的影响及下一步安排

修正案中提出的修改将对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研究人员、学术界和政府的日常运作产生影响。经过对这些改革试图解决的问题近10年的审查,修正案受到各类组织机构的欢迎。

与讨论文件相关的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11日下午5点。澳大利亚政府还在对《2017年版权法实施条例(Copyright Regulations 2017)》第40条中的技术保护措施(TPM)例外情况进行审查,因此同时邀请各界就这些例外情况提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