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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进入二读程序

作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01-24

近日,新加坡律政部部长唐振辉(Edwin Tong)于国会上就2021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读。二读内容如下:

背景介绍

当今世界,经济增长越来越受到创新以及创新本身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推动,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

今天的企业通过创新与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并使自己脱颖而出。那些创造并充分利用其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企业已经发展并扩大规模。事实上,如今标准普尔500指数成份股企业90%的价值都来自其无形资产。

如今,无形资产占全球资产价值的一半以上。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这意味着无形资产的价值高于有形资产。换言之,创意和创新比它们所创造的物质资产更有价值。

律政部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于2020年4月宣布了2030年新加坡知识产权战略(Singapore IP Strategy 2030)。该战略的主要目的是:

-加强新加坡作为全球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枢纽的地位;

-利用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吸引和发展创新型企业;

-在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方面开发优质的工作机会和有价值的技能。

随着新加坡企业创造出更多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新加坡知识产权机构的知识产权注册业务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个高效且业务友好的知识产权机构将使新加坡的企业更容易保护其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并提升其价值主张。

新加坡一直因较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而获得各方认可。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将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列为亚洲第1名和全球第2名。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一直在不断努力以完善其服务。

2021年,IPOS被评为世界第3大最具创新性的知识产权局。

在新加坡,根据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提出的所有申请中,有80%以上依赖于IPOS的报告——也就是说,申请人依靠IPOS的专利审查工作的速度和质量来加快他们在其他东盟国家的相应申请。

但世界不会停滞不前,新加坡也需要与时俱进。IPOS定期检查其运营情况和业务流程,不仅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是要提升企业的服务体验。本修正案草案是这项审查工作的结果和成果。

根据公众在意见征询中作出的回应,利益相关者普遍支持对知识产权法的改革。

修正案草案概述

目前这一版《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草案对多条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了修改。

具体而言,涉及《专利法》《商标法》《注册外观设计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2014年地理标志法》。

这些修改将引起三大类的变化:

-加强营商便利性;

-提高运营效率;

-增强立法和程序的透明度。

修正案草案的各项修改具体如下:

增强营商便利性

为了提高IPOS的营商便利性,修正案引入了4项重大修改,以改善申请者在IPOS注册知识产权的体验。

第一项修改将简化非英语国际专利申请的行政程序。

目前,《专利法》将专利持有人的某些权利与专利申请公布的日期联系在一起,例如,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

然而,对于在新加坡提交的15%左右的非英语国际专利申请而言,这些权利只有在IPOS于申请人付费发后布申请的英文翻译版本后才能被授予。

修正案草案第15条取消了翻译收费的规定。相反,作为常规流程的一部分,IPOS将负责公布由申请人提供的英文翻译版本。

这将减少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消耗。

第二项修改是新加坡将允许部分接受国家商标申请。

在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这已是一种普遍做法。

而IPOS在国际商标申请方面已经采用了部分接受的做法。

目前,对于国家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保护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如果商标审查员仅就申请人列出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异议,那么这些异议可能会阻碍整个申请。

草案第43、44、46、47、52和53条将对《商标法》进行修订,允许IPOS部分接受商标申请,允许为那些没有被异议的商品和服务注册商标。

预计这项允许部分接受国家申请的变更将使多达13%的国内申请(每年约2100份申请)受益,从而节约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成本。

第三,草案第51(b)条对商标申请的截止日期后的救济措施进行了修改。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如果错过某些截止日期,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在截止日期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其申请。

然而,这6个月的窗口期影响到希望与申请人提交相同或相似商标申请的第三方,因为:

(i)他们需要等待6个月的期限结束,以便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申请的结果;

(ii)在等待期间,继续进行商标程序面临着不确定性。

为解决这种情况,申请人在2个月内可要求继续处理已失效申请,而不是拥有6个月的时间要求恢复其申请。继续处理会保留申请,如果申请人希望继续申请,与现行的寻求恢复申请的方法相比,新法规会加快申请的处理。

错过截止日期后缩短的时限将激励申请人快速安排其申请。

缩短的时限也将减少那些希望申请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第三方的不确定性。

美国和新西兰同样规定,申请人提交此类保留申请的期限为2个月。

这些修改不会影响大多数主动关注申请截止日期并及时采取行动的申请人。

此类别中的最后一项修改是引入了一种异议机制,以便于更正知识产权申请或注册中的错误,而这些更正可能会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

此修改涉及《2014年地理标志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注册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

可能影响第三方权利的修改具体包括与申请人或权利持有人的详细信息有关的修改,或影响申请或登记的优先权细节的修改等。

IPOS平均每年收到约40份此类更正请求。

草案将对相关法案进行修正,赋予IPOS发布更正请求的自由裁量权,以便第三方了解此类更正请求,并评估他们是否希望对更正提出异议。

在接受更正前解决申请人或权利持有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此类争议,可增强登记簿上信息的确定性。

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大类的改革旨在提高运营效率。

值强调的是,修正案草案对IPOS内部流程作出了4项关键修改。

首先,完善了专利审查程序。

目前,如果专利审查员评估专利申请不符合授予专利的一项或多项要求,那么他(她)必须出具书面意见,列出驳回意见。

草案第10条对此作出了修改,以便如果审查员的驳回意见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微小修改来实现,那么审查员只需简单地通知申请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即可。

这将消除发表书面意见的必要性,从而减少IPOS预计每年收到的5000份实质性审查请求的部分周转时间和处理时间。

专利审查程序也将被简化,以减免不必要的工作。

目前,一旦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拒绝授予专利的报告,申请人便可通过提交用于克服相关缺陷的书面材料和/或修改意见书来要求对审查员的报告进行审核。

在这之后,另一名审查员将复查原始报告和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但是,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意见解决了原始报告中提到的所有驳回的未解决问题,则该报告不再相关。

因此,草案第11条对此进行了优化,如果申请人提出此类修改意见,则无需对原始报告进行审查,复查的审查员可以专注于申请人提出的修改。这样可以更直截了当的解决问题。

这将为每年多达800件的专利申请处理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其次,草案第22和23条为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引入了一种新的合作审查模式。

目前,在审查过程中,IPOS可以任命外部专家进行相关的测试和审查,或者依靠来自已获批准国家的外国审查员出具的现有审查报告。

然而,新加坡作为缔约国加入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也允许审查人员依靠育种者或IPOS可接受的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进行和提交的相关测试。

因此,修正案将引入这个方案,为申请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并减少此类申请的周转时间和处理时间。

此类别的最后一项修改是通过将技术和运营相关条款从基本立法转移到附属法规中,为今后提高运营效率奠定基础。

此类条款在各类知识产权法规中都比较常见——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详细规定了IPOS必须定期发布的相关信息,而《专利法》则规定了专利受让人在专利到期后必须续展的时间。

将这些技术和运营相关条款纳入附属法规中,将使IPOS能够更快、更灵活地调整和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因为附属法规的修订可以更加快速地进行。

增强立法和程序透明度

修正案将产生的第三大类变化是那些能够澄清法律并使IPOS对知识产权程序的管理更加顺畅的变化。草案进行了3项这样的修改,具体如下:

首先,草案第17条力求增加公众获取专利文件的途径。

2017年,IPOS推出了专利公开档案,以便公众更方便地查阅更广泛的专利文件。

这使其他发明人和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在新加坡寻求或已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草案第17条中的修改澄清了IPOS能够向公众提供此类文件,即使在没有任何文件请求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其次,草案第7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向注册官授权,允许其除按照附属法规规定的方式外,还可以就提交专利申请的方式发布实践指南。

据此,IPOS将修改《专利法》下的规则,要求在适用的情况下,将序列列表与专利申请一起提交。第7条中的修改将允许注册官发布实践指南,列明需提交的序列列表的提交格式。

序列列表是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列表,它们在专利申请中提供了进一步的细节——例如,在生物医学或生物技术发明中。

这些细节对审查员和后续的检索人员十分有帮助。

现行法律没有要求专利申请包括这些序列列表,即使它们可能相关。

在规则和实践指南中实施这一要求将加强专利披露的完整性,并使专利审查员和公众更容易、更全面地检索专利。

第三,草案第41条将清楚说明已过期商标将继续被视为“在先商标”的期限。

目前,已过期商标到期后1年内仍被视为在先商标,并且在此期间仍有资格续展或恢复。

此类商标继续保留优先权可能会妨碍其他类似商标的注册。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能有1年以上的时间更新或恢复其已过期商标。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当IPOS批准延长时间作为其救济措施的一部分。

现行法律目前并未明确到期一年后仍有资格恢复或更新的此类商标是否仍将被视为“在先商标”。

因此,草案第41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以澄清已过期商标只要仍有资格续展或恢复,都将被视为“在先商标”。

这将确保有权续展或恢复其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在后续有人申请类似商标时继续享有其在先注册的益处。

行政变更

除了上述三大类修改,修正案草案第55条还对《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法》作出了行政修改,对任何来自法定罚款的收入进行了规定:

向IPOS支付的任何罚款或组合罚款将归入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

这一变化将使IPOS按照政府其他部门的最佳实践管理这些资金。

结论

本修正案草案对原法案进行了多项不同的修正,涵盖了多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例。

这反映了律政部和IPOS为审查、更新和改进新加坡的知识产权注册程序作出的持续不断地努力。

这将支持新加坡的企业在本土和全球范围内更多地利用其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

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律政部将在2022年5月前实施该法案的大部分内容。

另一方面,新植物品种保护申请审查合作模式将在IPOS最终确定程序细节后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