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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淄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21年典型案例

作者:来源:中国(淄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01-13

一、案情简介

专利权人冯某于2020年9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瓷砖(古建四宫格)”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该专利于2021年2月12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519682.3。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在经营过程中,专利权人冯某发现淄博某公司未经授权私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请求人的专利产品,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冯某向中国(淄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出维权援助请求。

二、案件处理过程

2021年11月15日,中国(淄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受理维权援助请求后,中心工作人员与专利权人冯某及时沟通,要求准备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费收据、侵权证据等材料,发送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格式文本,并指导专利权人冯某及时固定证据。2021年11月16日,专利权人冯某对淄博某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情况进行了取证。2021年11月18日,在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专利权冯某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1月19日,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专利权人冯某向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证据材料。2021年11月22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处理。2021年12月9日,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淄博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交了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系将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进行组合后得到的,不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对此,中心及时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专利维权和无效宣告程序应注意的有关事项。2021年12月28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淄博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尚未出售的专利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三、维权效果

2021年11月23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调查取证,现场仅发现一个被控侵权产品在淄博某公司办公室摆放,其余被控侵权产品均已拉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专利权人冯某及时在中心的指导下,及时取得了淄博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关键证据并快速维权,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赢得了主动。最终,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达到了专利维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