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维权 专利预审 侵权

【北京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系列连载九

作者:来源: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01-13

调解员释法析理 当事人快速和解

王某诉成都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发现成都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所刊载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17幅王某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王某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将案件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工商联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及经验分享】

受理调解后,海淀工商联调委会调解员仔细阅读、研究案卷材料,先后与王某、甲公司取得联系,充分了解双方的调解意向,并针对案件中双方有争议的以下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判:

一是关于王某是否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甲公司认为涉案作品可以通过其他网站图库下载,且没有标注版权水印,因此否认王某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调解员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进行判断,认为王某提供的涉案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其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此外,甲公司就涉案作品可以通过其他网站图库下载的主张,不能否定王某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事实。

二是关于甲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甲公司认为其运营的公众号并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公众号刊载文章并附图的使用行为亦不构成商业性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按照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作品,除《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外均构成侵权。调解员依据法律进行判断,认为甲公司未经王某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涉案作品,不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情形,且文章系营销推文,属于用于商业目的,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基于以上判断,调解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依据法条详细释明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化解双方争议问题,使甲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就赔偿金额展开调解,但甲公司拟支付的赔偿金额与王某的预期差距很大。为了促成本案,调解员反复耐心为甲公司说明调解阶段和解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的成本,甲公司在权衡利弊之后,与王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此次调解工作,有以下两点启示:

一是要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中律师调解员在法律方面的专业优势。在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通过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法律预期及后果,使其能够预见自身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从而既能解决纠纷,又能达到在调解中普法的目的。本案中调解员针对两个法律问题进行研判,依据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说理,最终使甲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侵权,为化解双方矛盾症结,促成双方和解奠定有力基础。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高效率、低成本的特色。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就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调解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节约成本的调解方案,向双方当事人析明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金钱成本,有助于当事人衡量诉讼成本与接受调解方案之间利弊,迅速做出和解决定。

【专家点评】

本案是公众号推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案件,这类案件在自媒体快速发展的当下,是比较多发的。本案调解员从确定摄影作品著作权人、侵权判断入手的做法是值得推广的。本案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对于摄影作品的侵犯著作权认定问题。对于摄影作品,提供原始底片、原始数码文件、已经发表的摄影作品都是比较有效的证明著作权人的方法。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结合现有的裁判文书来看,目前在使用摄影作品时有以下几种行为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不知应取得授权)使用;使用时未标注作者名及来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从某网站转载摄影作品,但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

二是关于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问题。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最大的是赔偿数额问题。关于摄影作品的侵权赔偿额,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按照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计算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额)。2021年6月正式施行的《著作权法》大幅提升了侵权违法成本,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增加侵权法定赔偿额500元的下限,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进行了界定,还规定了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司法实践中,商业用途尤其是用于广告宣传的摄影作品,其赔偿额较其他用途更高,例如将摄影作品用于电影的宣传海报,或用于产品包装上等行为。而侵权作品使用方式在侵权中被使用部分占原作品的视觉比例大小、位置分布和面积等也是影响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例如在一本图书中,用于封面的摄影作品相较于内页的插图的侵权赔偿额更高,整版、半版比小图幅使用的侵权赔偿额更高。摄影是瞬时的艺术,尤其是许多摄影作品捕捉的是难得一见的自然奇观或稍纵即逝的精彩一瞬,因而具有不可再现性和稀缺性,而在作品背后的创作者也一定为之付出了许多努力和成本,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将摄影作品的内容及其创作难度纳入综合考虑因素之中进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