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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知识问答

作者: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2-01-18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市场主体对商标保护问题愈发重视。为进一步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识,本报“弘扬法治精神 普法学法守法”专栏自本期开始推出“商标法律知识问答”系列内容,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依法申请和使用商标提供参考与指引。

  1.什么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都是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集体商标具有集体属性,用以表明生产经营者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证明商标用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与普通商标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使用要求、权利义务内容方面都有差别。

  2.谁可以申请集体商标?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主体可以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某商品或服务的集体组织,例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单一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集体组织成员共同享有集体商标专用权,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可以在商事活动中使用集体商标。

  3.谁可以申请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例如,中国酒业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证明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而是由该组织以外的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4.如何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时除需要提交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等一般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按照等,以及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申请人还需要详细说明集体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5.什么是使用管理规则?

  使用管理规则是集体组织成员和证明商标使用人在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服务中使用商标的行为规范,也是商标注册人管理和监督商标使用行为的主要依据。内容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宗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要求,使用该商标的手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和义务,成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

  6.什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具有明确的地域范围,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并且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的自然因素,比如光照、温度、土壤、水质,或者人文因素,比如特殊技艺、加工工艺,具有关联关系。单一的仅由自然因素或者仅由人文因素决定特定品质的,比如与产地自然因素没有关联的手工艺品,与产地人文因素没有关联的纯工业产品等都不能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多为单一商品,且与地理标志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密切关联,通常为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比如库尔勒香梨、安溪铁观音等,还包括部分传统手工艺品等其他产品,比如景德镇瓷器、宣纸等。 

      7.如何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它的集体组织成员都是来自于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范围外的主体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成员,也不能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比如,“吐鲁番葡萄”的申请主体是“吐鲁番地区葡萄产业协会”。申请人除提交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需要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包括得到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地理标志地域范围的批准,申请主体具有监督使用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能力,具体地域范围、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具有关联关系。

  8.谁能使用集体商标?

  集体组织成员可以使用集体商标。集体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应当详细说明集体组织成员的有关信息;集体组织成员在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获得注册人发出的《集体商标使用证》,可以使用集体商标;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加入集体组织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如果集体组织成员退出集体组织,或者不能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将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组织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地理标志地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可以要求加入该集体组织,集体组织应当依照组织章程接纳其为会员,成为集体组织成员后,可以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如其不要求加入该集体组织,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9.谁能使用证明商标?

  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取得注册人发出的《证明商标使用证》,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不得拒绝许可符合条件的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并在准许使用的一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且予以公告。

  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

      10.行业协会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中发挥什么作用?

  行业协会一般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和持有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履行相应义务。比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集体组织成员或者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维持商标有效,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及时采取行动,维护商标专用权等。

  11.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12.哪些属于对商标中所含地名的正当使用行为?

  如果他人将地名仅作为描述性使用或者陈述事实情况的使用,比如在商品配料表中表明原料产地或者在菜单中描述含地名的菜品名称,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商品的产地来源,不是将地名作为自己的商标来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

  13.获得商标注册后,注册人如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

  获得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也可以转让、许可、质押注册商标。如果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