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维权 专利预审 侵权

【北京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系列连载五

作者:来源: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1-12-15

快速调解止纠纷 专业服务促合作

甲某诉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发现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设备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遂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请求。案件受理后,因甲某与乙公司此前存在合作关系,具有调解工作基础,且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建立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委托调解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该案委托北京保护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及经验分享】

北京保护中心接受委托后,迅速成立了由实用新型预审人员和快速维权人员组成的调解工作组。调解工作组首先认真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涉案相关技术进行了检索分析,初步判定乙公司被控侵权产品落入甲某专利权保护范围。随后,秉着公平公正调解的原则,分别采取背对背及面对面调解方式,与纠纷当事人进行了深度沟通。在了解到双方此前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都有强烈的继续合作意愿后,调解工作组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了产生此次纠纷的根源,并适时提出了调解方案,逐渐引导当事人重建合作关系。同时,调解工作组及时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对该案件和解预期的变化,促使双方预期往积极方向转变。最终20日内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且重新展开后续合作,实现“案结事了”。

此次调解工作,有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中,做好侵权判定非常重要。初步的专利侵权判定结论往往决定后期调解的工作方向和思路,预判案件争议焦点和矛盾转化的交叉点对于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也至关重要。本案中,调解工作组对涉案专利及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拆解和对比分析,结合检索到的现有技术状况,开展了侵权判定分析并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初步结论。因此,调解工作的重点应在于引导乙公司认识到侵权的事实,并得到甲某的专利实施许可,从而促成双方达成新的合作。

第二,调解过程中,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能够取得较好效果。调解除却法律判断外,还应注意当事人关系的平衡,从而把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本案中,北京保护中心以面对面调解为主要方式,旨在更直接、深入地了解当事人诉求;而在一些当事人不便当面表达或容易激化矛盾的场合,辅之以背靠背调解为补充,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冷静、客观地发表意见、磋商条件、作出让步或妥协,从而达成和解。本案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甲某许可乙公司继续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双方就后续合作问题签署新的合作协议,乙公司支付一定专利许可费及维权合理支出。

此番调解以专业知识结合调解技巧,快速定分止争,在提高专利权人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避免合作僵化,实现双方共赢,符合专利法鼓励创新、加强对专利权保护的初衷,充分体现了调解“化干戈为玉帛”这一高效解纷方式的效率优势。

 

【专家点评】

本案反映了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首先要根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接着准确界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最后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的调解员首先进行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初步判断是正确的,判断结论对调解工作的方向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第二,专利侵权的判断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两种,实用新型专利的判断并不例外。相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有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下位概念,也应该判定二者有相同的技术特征。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将等同特征定义为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一般的专利侵权案件中,真正实施相同侵权的情况已经不多见,等同侵权的情况是比较多见的,这就需要对等同侵权进行准确判断,要求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第三,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考虑提出专利无效宣告作为诉讼策略。涉及专利权的不侵权抗辩包括:滥用专利权(专利权已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等)、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等。其中,由于宣告专利权无效本质上是为了摧毁权利基础,在多数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可以通过采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手段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