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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解答 以理服人——义乌快维中心积极处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作者:来源:中国义乌(小商品)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1-11-03

专利权人在2016年申请了一件名为“免洗头梳子”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621110053X)。该专利主要设计在于通过增加横向压块、梳芯芯齿等部件,在梳头过程中将头屑等污垢临时收纳进梳芯内的除垢通道内,梳头结束后通过按压横向压块,带动梳芯芯齿向下运动,推出除垢通道内的污垢,最终达到清洁头发及梳齿的目的。

今年9月,专利权人发现我市某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遂向义乌快维中心投诉举报。专利权人声称,该专利申请时市面上并没有类似产品,属于自主研发的全新产品。并且近几年投入大量资金在研发、设计产品包装、注册商标、宣传推广等方面,市场反响较好,每把梳子售价能稳定在100元左右,给自己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利润。但是,随着市面上侵权产品的增多,自己产品售价和销量受到严重冲击,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小。

投诉受理后,中心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在各网络购物平台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检索,发现拥有该专利特征的梳子在售价方面确实高于市面上所售其他梳子。同时,中心指派了专门的分析人员查询了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维持”。并查看了涉案专利的相关法律文本、确定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分解为11个部分与涉案产品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发现涉案专利是通过增加横向压块、横向压块自动复位的复位扭簧等结构,达到“清洁完成后,去除对横向压块的按压力,梳芯在复位压簧的弹力下自动复位,横向压块在复位扭簧的弹力下自动复位”的技术效果。但涉案产品无复位扭簧,两者结构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判断的结果,我中心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使用方法、使用效果等方面都与涉案专利类似,但仍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判定结束后,工作人员通知专利权人到中心告知判定结果。在得知涉案产品并未侵权后,专利权人情绪非常激动,认为中心在判定过程中不公平,存在偏袒包庇被请求人的情况。中心工作人员非常理解专利权人的心情,对其激动的情绪进行纾解,待其心情平复之后,工作人员再次向专利权人解释会出现这样的判定结果,原因在于专利代理人撰写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时描述了在横向压块下存在复位扭簧的机械结构,而涉案产品的压块下并不存在该机械结构,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诺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所以才会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最终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专利权人理解了侵权判定的相关规定。

目前,部分专利代理师撰写专利说明书时“依样画葫芦”照搬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说明,并未对其进行抽象和升华,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被人为扩大或缩小,在后期出现专利侵权纠纷时达不到理想的维权效果。因此,专利权人在今后申请专利时应选择市面上品牌实力雄厚、申请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