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花都快维中心接到A公司的求助维权请求:B公司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投诉A公司产品在天猫商城销售侵犯B公司某箱包的产品外观专利权 ,经平台初步评估该投诉成立,并给予A公司5个工作日的申诉期限,若申诉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的申诉意见,平台将对A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链接作下架处理。
花都快维中心在认真审核其递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书和相关涉嫌侵权证据材料、初步掌握涉嫌侵权的事实,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开放给快维中心使用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智能检索系统检索,确认B公司专利稳定且有效后,迅速给予立案处理。
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可知,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功能相同,均是背包,属于同类产品,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作为背包,其包面图案,有着极大的设计空间,在产品的主视图、后视图明显区别于本案专利设计,且在拉杆数量、拉链头等局部细节也与本案专利设计存在较大差异。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差异,因此花都快维中心初审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属于不近似的外观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A公司不涉嫌侵犯B公司专利权的结论。
该案件进入花都快维中心复审阶段时,有审查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都是背包,两者的基本造型、主要部件构成以及设计风格基本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区别点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极小,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表面图案的替换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对此类产品的消费者而言,一般着重于包体的整体造型以及装饰图案的设计,包体所呈现的细微区别不会对背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A公司得到花都快维中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的结论后,一时情绪非常激动,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定结论,并声称自己的产品也申请有专利,只是申请时间比B公司的迟,后又进一步坦言说这款产品原创设计是在国外且已经销售多年,国内企业基本都是在国外产品基础上作了微改造,并以此作为自己原创设计在国内申请专利,并大规模在国内市场销售。花都快维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向A公司负责人讲解关于外观专利权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相关知识,并引导企业要积极研发原创新产品,并有计划、有针对性的为新产品申请专利保护,避免产品侵权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