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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保护中心成功调解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作者:来源: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1-06-04

近期,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调委)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首次处理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历经多轮调解,促使双方成功达成和解。

本案中A市农作物研究院选育的“A稻372”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00000.0,品种权人授权原告江苏省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独占实施“A稻372”植物新品种权。

原告称2020年水稻种植季节,被告连云港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白皮包装及标有“大粮神208”字样的包装形式将“A稻372”稻种生产并对外销售。经检测,被告售卖的“大粮神208”种子与“A稻372”种子在产品特征上无明显差异。被告未经授权且销售“A稻372”稻种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侵犯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

原、被告双方初次调解并未达成一致,双方在事实认定方面具有偏差,经过调解员的单独沟通,向被告说明了案情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并讲述了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说明了销售白皮包装种子构成侵权。通过调解员的讲解,被告也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赔偿金额未能认可。

通过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对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希望双方充分考虑互敬、互利、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被告要理解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及相关损失,也向原告表达了被告承认错误,主动赔偿的良好态度。经过多轮谈判和互相让步,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现场签订调解协议。

此次案件是知调委首次调解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通过前期对案情的详细梳理和资料准备,调解员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相关法律理论做了充分的备课,对侵权的事实认定有了十足的把握。在初次调解时,与被告的沟通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做到了以理服人、以专业取信,为达成调解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此案充分说明了调解不是单纯的“和事佬”,只有做到有理有据、业务专业、真诚沟通,才能充分获取双方的信任,使调解工作扎实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