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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维权中心】巧借第三方力量 化解当事人矛盾

作者: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1-03-19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丙商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丽君)

 

【典型意义】

巧妙借助行业协会等行业第三方力量居间调解,可以极大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增强调解成功率。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做到“眼观六路”,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行业背景和行业参与情况,善于发现行业中的第三方居间力量,并积极借助该力量,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成功落地。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白酒生产商,系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8年,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丙商场,诉称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丙商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甲公司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软协人调委”)接受委托,调解该案。

【调解经过与结果】

接受委托后,软协人调委的调解员首先研究案例,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查询相关案例、法律规定,形成初步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初步与双方进行了沟通。

通过初步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只要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的调解方案,甲公司可以不要求丙商场单独赔偿。因此,调解员把工作重点聚焦到乙公司,主要了解乙公司的意见,减少沟通人数和环节。

经过与乙公司的电话和现场沟通,调解员了解到乙公司不同意调解,主要原因在于乙公司认为其涉案商品上的标识与甲公司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不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为此,调解员仔细比对和研究了甲公司注册商标与乙公司涉案商品标识,最终发现两者在整体结构、图形形状、图形比例及对应颜色上基本相同,并结合法律规定和既有判例,向乙公司讲解了实务层面对商标是否近似的认定逻辑,认为继续诉讼对其风险很大。最终,乙公司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打消了继续诉讼的想法。

不过,虽然双方都同意调解,但甲公司的索赔金额较高,乙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又较低,使调解又一次陷入僵局。在与乙公司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某行业协会会员。有鉴于此,调解员一方面积极做甲公司工作,降低其调解预期。另一方面,也建议乙公司请上述行业协会居间调解。调解员也积极与行业协会沟通了案件情况,希望从行业自律角度,疏通调解工作。最终在多方努力下,2019年6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甲公司撤诉,同时放弃向丙商场追偿。

【法律分析】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甲乙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均为白酒,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需考虑甲公司注册商标与乙公司商品中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判断是否构成商标近似,需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如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是否相似,并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时,也要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度和知名度,以及被诉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对于标识本身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先商标知名度高,且足以证明被诉方具有摹仿高知名度在先商标、借用在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只要存在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认定构成近似商标。

2.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实践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上述两者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出具既往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商标许可费用作为参考。仍难以确定的,法院结合如下因素适用法定赔偿规则:(1)在先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2)商标估值、设计成本、广告投入、价值培育投入、市场开拓成本;(3)商标实际使用状况与收益;(4)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许可费用;(5)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和范围;(6)其他可以衡量商标权利价值的因素。此外,若侵权人存在较大主观上恶意,且实施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则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