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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护中心】为省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知识产权异议提供咨询意见

作者:来源: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9-27

案件背景

四川保护中心接省科技厅来函请求,其评审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在公示过程中,项目申报方X高校被A县人民政府提出知识产权侵权异议,A县人民政府提供“A多肋牦牛”的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要求撤销该奖项提名。省科技厅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四川保护中心,请求对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给出咨询意见。

案件简介

四川保护中心接到该知识产权异议问题材料后,立即成立专项专家组进行研究。通过对A县人民政府提供的“A多肋牦牛”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分析,因“A多肋牦牛”属于动物品种,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家组最终将知识产权异议问题锁定在遗传资源和地理标志两方面。根据A县人民政府提供的“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表明,“A多肋牦牛”畜禽遗传资源进入《中国畜禽资源目录》,专家组通过检索数据发现,A县并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专利申请,申报项目的X高校也没有使用该遗传资源进行专利申请,X高校申报项目中对“A县多肋牦牛”进入《中国畜禽资源目录》的事实陈述并不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另据A县提供的资料,其所称“A多肋牦牛”已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是围绕商品中标志的使用,而申报项目中仅在申报材料文字表述中引用“金川牦牛”这一名称作为背景说明,既无商品生产也无商业使用,因此不属于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

因此,四川保护中心给出A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尚不能充分证明四川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意见,最终该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