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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的通知

作者:印卫林来源:中国(枣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9-10

枣市监中心字〔2020〕45号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与枣庄仲裁委员会共同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      枣庄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枣庄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是指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接受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将案件移送枣庄仲裁委员会处理并出具仲裁法律文书的工作程序;以及枣庄仲裁委员会收到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将案件交由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程序。

第二条 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调解对接过程中应遵守自愿、合法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片面追求成功率,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仲裁调解,也不得强行对接。

第三条 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调解对接过程中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在确保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查明基本事实、分清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特点、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尽量简化操作程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的便利,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

第四条 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仲裁委员会各指定专人负责案件交接和联络工作,并建立案件往来台账。联络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对方。

第五条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仲裁委员会共同在各区(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设立7个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负责受理或移送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分别为:

1.滕州市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

2.薛城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

3.山亭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

4.市中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

5.峄城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

6.台儿庄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

7.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分中心。

第六条 对于当事人均在同一区(市)的案件,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枣庄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进行巡回调解仲裁。

第七条 对于适宜仲裁的案件,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同意申请仲裁的案件,应当指导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并应将案件移送枣庄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仲裁的,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时进行调解。

第八条 枣庄仲裁委员会收到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申请后,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枣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第九条 经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可建议到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仲裁确认的,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协助。

对于属于枣庄仲裁委员会移送的案件,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枣庄仲裁委员会。

第十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立即终止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工作至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参与调解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枣庄仲裁委员会或当事人要求保密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枣庄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枣庄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调解员名录》。

第十三条 枣庄仲裁委员会应不定期对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的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调解员的法律及业务素养。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也可派员参加仲裁委员会举办的知识产权仲裁业务培训,以共同提高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枣庄仲裁委员会,通过组织法律讲座、咨询、培训、业务研讨、刊物、网站、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在知识产权领域普及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仲裁法律意识,保障和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枣庄市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会同枣庄仲裁委员会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要加强合作与沟通,及时补充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机制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2020.9.3 关于建立《枣庄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