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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通过用于实施《海关法》修正案的法令

作者: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8-04

为了实施涉及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海关法》最新修正案,乌克兰财政部通过了《第281号法令》和《第282号法令》。这两个法令于2020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海关法》修正案以及相关实施法令均以《欧盟第608/2013号条例》为蓝本,这象征着乌克兰在履行《欧盟-乌克兰联合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所规定的义务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第281号法令》就乌克兰海关当局如何处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以及如何与权利人进行互动作出了规定。该法令所涵盖的要点如下:

根据海关登记簿中的数据暂停货物清关

为了识别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会将正在清关的货物信息与海关登记簿中有关正品和假冒商品的信息进行比较。权利人在提交海关监管申请(customs watch application)时必须提供完整、相关且可靠的信息以使海关能够将正品与假冒商品区分开来,这一点至关重要。

海关主动暂停货物清关

如果乌克兰海关怀疑相关商品侵犯了知识产权,那么其可以依职权采取行动,这是目前对那些未拥有有效的海关监管申请而且未在海关进行备案的商品进行暂停清关的唯一理由。而此前,海关官员必须基于如下几种理由主动暂停货物清关:

-海关能够确定权利人;

-相应的知识产权已进行有效的登记或权利人持有版权证书;

-可疑货物不易腐烂。

销毁小批货物

《第281号法令》引入了一种查扣和销毁小批货物的程序(类似于《欧盟第608/2013号条例》中所描述的程序)。如果海关怀疑某些货物侵犯了知识产权,那么将通知货物申报人或所有人海关销毁货物的意图。如果货物申报人或所有人未提出反对意见,那么货物将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如果货物申报人或所有人针对货物销毁一事提出了反对意见,那么权利人将有机会提起诉讼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果海关未收到权利人的确认(即已在相关期限到期之前提起了诉讼),那么被暂停清关的货物必须被放行,同时还要完成所有其他的海关手续。

删除商品和包装上的标签

经权利人的同意或应其要求,海关可拆除被查扣的货物及其包装上的标志和标签,以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痕迹。与该程序有关的费用由权利人承担。

承担仓储成本

如果权利人已确认相关商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那么根据海关的数据或海关主动暂停清关的货物应存储在海关仓库中。与该程序有关的费用将由权利人承担,权利人在回应海关查扣通知时可请求对此类费用进行估算。海关必须向权利人以及货物申报人或所有人提供成本计算信息。

《第282号法令》就在乌克兰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以用于海关监管的新程序作出了规定。该法令所涵盖的要点如下:

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相关申请

该法令规定创建一个知识产权海关在线登记簿。该登记簿不久将会启用,最终会使海关与权利人之间能够进行电子通信。此外,该法令还将允许人们通过电子形式提交海关监管申请、对已登记的海关监管申请进行在线修改以及对海关通知与请求以及类似的活动进行在线答复。

新的申请表格

海关监管申请和续展申请表格根据欧盟国家或地区所使用的表格进行了修改。目前,权利人可以使用一份海关监管申请来申请登记多项知识产权,而此前一份海关监管申请只能用于登记一项知识产权。

对于已经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而言,权利人应当在续展截止期限之前提交符合新标准的新海关监管申请来对此类知识产权的登记进行续展。

海关监管申请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法令扩大了海关监管申请中所要求提供的信息的范围,以使海关能够在没有权利人参与的情况下识别出正品和假冒商品。

时间范围

海关应在接收到海关监管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登记或者驳回登记。

递交海关监管申请的权利人将有10天的时间来对海关所发布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答复。

权利人必须在知识产权登记期限到期前的至少30个工作日内提交续展请求。而此前,人们必须在到期日前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续展请求。

驳回登记或更新海关监管申请的理由

海关可出于如下原因来驳回权利人的海关监管申请登记或更新:

-提交海关监管申请时未在乌克兰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注册;

-未在海关申请表中填写所需的信息;

-海关监管申请中列出的商品与商标注册所涵盖的商品未保持一致;

-对正品的描述不够充分,令海关无法识别出它们;

-提交了不准确或不充分的信息或虚假的文件;

-未支付与在海关仓库中存储货物有关的费用。

从海关登记簿中删除海关监管申请

海关可出于如下原因从海关登记簿中删除权利人的海关监管申请:

-应版权所有者的要求;

-根据法院的命令;

-知识产权已被撤销或保护期限已满;

-知识产权被部分或全部转让;

-海关登记簿中的知识产权已终止;

-海关申请中包含不充分或错误的信息;

-权利人未对海关登记簿中与知识产权登记变更有关的信息进行系统地(3次或更多次)更新,或者未提供使海关能够分析和评估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信息;

-权利人未支付与在海关仓库中储存货物有关的费用;

-权利人未对涉及查扣问题的海关通知进行系统地(3次或更多次)答复;

-权利人将从海关获得的信息用于与边境管制无关的目的。(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