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某公司系第ZL201430267822.7号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名称为景观灯(雄鹰),申请日2014年8月1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1月14日。
重庆某公司中标并承包绵阳市一环路南段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灯的供货及安装。该公司在涉案工程中提供的路灯(以下简称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路灯,被控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涉嫌侵权行为后,委托中国(德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单位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起诉。力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检索,确认涉案专利稳定性,并就有关侵权证据进行了搜集、保全。
2018年12月3日,专利权人以重庆某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2019年4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ZL201430267822.7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路灯;重庆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万元。
重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力久律师就上诉争议焦点问题,向二审法院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并被二审法院采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3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经专利权人委托,力久律师团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8日,人民法院已全额冻结被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涉案专利外观设计 被诉侵权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