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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纠纷和事佬(第一辑) 佛山保护中心快调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作者:来源:中国(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3-30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诉调对接合作协议,依托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开展诉调对接工作。2019年年底,保护中心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始承接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前与诉中调解工作,尽管经受着今年重大疫情的考验,对于法院分派的案件,保护中心“接得住,调得快,调得成”,捷报频传!

2月21日,经中心调解成功的第一件案件签署调解协议;

2月27日,同一被告被多个原告起诉的案件调解成功;

2月28日,原告诉同一被告5件产品侵权的案件达成和解;

3月13日,原告起诉被告赔偿50万元的高额诉求案调解成功。

……

那么捷报频传的背后,我们调解员付出了多少专业、耐心、细致的工作?又是怎么当好“IP纠纷和事佬”的呢?下面就让小编选取其中一个案件,带您走进案件调解现场。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化名)诉被告A家具公司(生产商)侵犯其外观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A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且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合计十万元人民币。

二、调解准备

人民调解要以双方自愿为前提,调解员尝试分别说服原告和被告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员致电原告王先生,告知其与A家具公司的诉讼案,现在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委托,由保护中心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王先生刚开始不愿调解,调解员开始耐心的劝服。

调解员:王先生,您别激动,我理解您的心情和维权的意愿。您希望通过诉讼让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其实用调解的方式同样可以实现您的诉求,并且还可以让对方尽快停止侵权。目前法院诉讼排期和过程都比较长,在此期间如果被告继续销售被控产品,会对您造成不少损失。通过调解来快速解决纠纷,可以迅速止损,而且调解是不收费的,是最快最节约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

原告:我现在人在湖北,目前疫情那么严重,我没有办法返粤,这个调解怎么进行?

调解员:请您放心,在疫情期间为了不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我们调委会创新调解方式,采取远程无接触式调解,充分利用电话、电子邮件、通讯软件、视频会议等非接触方式来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进行调解。

原告:那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调解员:调解协议达成后,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您也可以选择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在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解决。仲裁的裁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原告:听您这么解释我也明白了,原来调解有那么多好处,其实我也想快点解决纠纷,那我就选择调解吧。

随后调解员也与被告取得联系,告知其案件的情况,以及如何登录法院诉讼服务网查阅案件材料,被告也表示不想去法院,希望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在双方都有调解意愿的基础上,调委会马上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经过对涉案专利和原告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进行比对,初步判断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调解员也对涉案专利的外观进行了检索,分析专利的稳定性,做到心中有数。接下来调解员继续与当事人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寻找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实施调解

(一)案件分析与沟通

调解员拨通了被告负责人A先生的电话。

调解员:A先生您好,基于现有的证据,我们调委会做了分析,觉得被控产品被判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进入诉讼,您的败诉风险比较高。

被告:但我们的设计和原告的专利还是有不同的。

调解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是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被控产品虽然与专利设计有不同的地方,但是整体外观仍然非常近似,而且有部分差异特征是在消费者不容易观察到的地方,因此、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仍然会觉得两者属于相近似的设计。

被告:我还有涉案专利的设计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证据,可以给您看一下。

调解员:好的,那请您发过来让我们再分析一下。

被告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并拿出其认为该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证据,调委会进行分析后,认为被告提出的在先设计虽然与涉案专利有相似的地方,但不足以否定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此外,被告也没有在先销售的证据,败诉的风险仍然比较大。调解员再次拨通A先生的电话。

调解员:A先生您好,我们经过分析,认为您提供的对比文件,只在现有设计部分与涉案专利相近似,在区别于现有设计的部分,两者存在较大差异,而被控产品的这部分设计,却和涉案专利几乎一样,我们初步判断,还是有较高的败诉风险。如果败诉,除了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您还要额外承担诉讼费,以及请律师的成本,企业还会有一个败诉的判决书在网上公示,对企业影响也不好,所以我们建议您还是争取与原告和解。

被告:好吧,那我愿意以后不再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给一些和解款了结案件,但原告提的赔偿金额太高,我不能接受。

调解员:好的,我们这边会和原告沟通,看看原告是否愿意降低赔偿金额要求。

(二)和解赔偿的协商

调解员拨通了原告的电话。

调解员:王先生您好,经过我们和被告的沟通,被告表示愿意停止继续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并支付和解款了结此案,但被告觉得10万的赔偿额比较高。鉴于目前是调解阶段,诉讼费和律师费都节省了,还可以让被告尽快停止侵权,节省了您的时间成本,您看看是否愿意相应降低赔偿额,让案件尽快和解?

原告:被告至少要赔我5万块,不能再少了。

调解员:我们想问一下,除了公证购买的证据以外,您那边有没有被告销售记录,或者其他能证明被告获利,或被控产品对您造成多少损失的证据吗?

原告:没有。我的证据都提交给法院了。

调解员:如果没有上述证据的话,由于商品本身价格不高,对于外观设计同类型案件,法院判赔金额一般在3-5万左右。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金额巨大,或者对您造成较大的损失,法院才会参考上述证据,提高判赔金额。在目前只有公证购买的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您再给一个下浮的空间,可能更利于达成和解,我们也尽量争取帮您拿到一个合理的赔偿额,您看行吗?

原告:好的,那就拜托您了。

四、调解结束

经过调解员的积极斡旋,双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全程不到20天。目前,被告已经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原告3万元人民币,原告也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下一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继续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方向,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中来,使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关口前移”,进一步构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格局,为推动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