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调解组织入驻及调解员选任工作,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调解队伍,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知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组织是指具备知识产权调解能力并开展相关工作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协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第三条 调解员分为委派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
委派调解员是调解组织委派或推荐到知保中心从事案件调解工作的人员。
特邀调解员是指知保中心面向特定领域邀请加入或者根据个人申请列入调解员名册的人员。
第四条 知保中心负责调解组织入驻、调解员的选任及监督等工作;维权保护部负责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和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调解组织入驻标准
第五条 调解组织应符合以下入驻标准:
(一)具备知识产权调解能力;
(二)组建了调解员或专家团队;
(三)开展一年以上知识产权调解工作。
第三章 调解员选任条件
第六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
(二)具备必要知识产权从业经验,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实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保证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四)65周岁以下,有丰富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等其他不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六)其他担任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选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并具有知识产权办案经验的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二)在国家、省、市各级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知保中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三)在专利协会、商标协会、版权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等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
(四)大学本科以上,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声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执业5年以上并具备丰富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或代理人;
(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及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务工作者。
第四章 入驻及选任流程
第八条 调解组织的入驻流程。入驻单位应该填写《调解组织入驻申请表》,并提供符合入驻标准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调解员的选任流程。委派调解员由调解组织委派或推荐,推荐单位应当填写《调解员推荐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特邀调解员由知保中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符合任职条件的个人邀请加入,或由本人根据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员需填写《调解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 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经知保中心审核通过后,列入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知保中心官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参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派案件调解的调解员应同时送市中院认可并备案公布。
第十二条 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到期后可续聘。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调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知保中心移出调解员名录:
(一)经预约未按时组织调解三次以上的;
(二)泄露案件信息、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情形。
第十四条 调解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保中心将解除合作:
(一)调解组织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调解员因辞职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调解组织调解员,从而导致该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人数不足 3 人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作为调解组织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知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调解组织入驻申请表.doc
附件2:调解员推荐表.doc
附件3:调解员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