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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调解工作,严格调解案件流程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知保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案件是指知保中心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托)、行政机关委派(托)以及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

调解组织是指入驻知保中心,具备知识产权调解能力并开展相关调解工作的组织。

调解员是指知保中心入驻的调解组织的调解员。

第三条 知保中心负责评审调解档案、上报调解数据、申请调解补助、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调解员名录等,同时对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协调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负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管理调解员、建立调解档案库、制定调解员管理办法、跟踪案件履行情况和及时更新调解员信息等并向知保中心备案。

调解员负责联系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

第二章 案件管理

第四条 知保中心收到调解案件材料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第五条 知保中心根据案件所涉及的类型、调解组织以及调解员的擅长领域,结合上一年度调解组织考核成绩,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分派给调解组织。

调解组织收到分派的案件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六条 调解组织、调解员根据《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纠纷调解规则(试行)》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案件存在变更调解员、调解中止等特殊情况时调解组织应及时告知知保中心。

第七条 调解组织应当统计收案量、存案量、办案量以及调解员调解案件结果等数据并及时更新,建立完整的档案库,每周向知保中心报备相关数据。

第八条 知保中心统计、汇总调解员的工作数据,每月向委派(托)单位报备并申请对调解员的调解补助。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知保中心根据调解工作的成绩、调解档案的质量及当事人的评价等因素,对入驻知保中心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开展年度考核监督工作。

第十条 对于配合知保中心调解工作、考核优秀的调解员及调解组织,知保中心将予以表彰,向委托(派)单位推荐。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知保中心分派调解工作三次以上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调解员及调解组织,知保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移除调解员名录或解除合作等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